修業規則
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規則
105.06.15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10.20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06.14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6.27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05.29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5.24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11.21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05.22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06.19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明確規範本所博士班學生之學位修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則、研究生章程及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博士班學位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修課規定:
(一) 畢業學分數 27 學分,「國際企業理論」為核心必修課程共 3 學分,論文 12 學分另計。
(二) 先修課程為經濟、會計、統計、國際企業管理,不列入畢業學分。
(三) 每學期至多修 15 學分,在學期間至少於本所修滿 12 學分。選修外所課程者,須於第 2 階段選課期限之前,繳交外所選課申請表至所辦公室且經審核通過後,方能計入畢業學分。
三、指導教授規定
(一) 指導教授須為本所專任教師。
(二) 新生於報到後,即可確認指導教授;未能確認指導教授者,由所長暫時代理指導教授職。
(三) 指導教授更換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如因特殊原因需變更指導教授者,需重新確認指導教授,並繳交「變更指導教授申請表」與「指導教授轉換具結書」至所辦公室。
2. 經原指導教授簽署同意通過之各項文件(含課程與資格考等),須再經新指導教授簽署並同意,方算通過。
四、資格考
(一) 博士生須通過資格考,方能取得論文計畫口試資格。
(二) 資格考可使用下列任一方式:
1. 筆試包括方法領域及專業領域,各科筆試之出題老師,由博士班委員會召集人邀請 2 至 4 位老師出題,經筆試出題老師認認可後通過該次資格考。筆試每年於第一學期期末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為早上 9 點到下午 6 點為原則。
2. 與本所指導教授共同掛名之 SSCI(1 篇) 或 SCI(2 篇) 期刊論文。
3. 與本所指導教授共同掛名之 2 篇研討會論文(須為本所規定不同次研討會,兩次會議不得全為在台灣召開之年會或各研討會分會)。
4. 若參加未列於本所認可之研討會者,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於參加該會議前申請認列。
(三) 研討會論文與期刊論文之篇數計算,依該論文所列之學生人數計算,如 2 位學生以 1/2 篇計、3 位學生以 1/3 篇計。學生身份之認定則以參與研究時為準。
(四) 若作為資格考之研討會論文與期刊論文是改寫自學生本人之碩士論文,則以前項篇數之 1/2 計算。
(五) 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學生始可於規定時間提出資格考審查申請,送博士班委員會審查。如為研討會論文,則須繳交研討會論文審核表,研討會未親自出席與報告者,不得提出資格考之申請。
(六) 作為資格考之研討會論文及期刊論文,不得再做為博士論文。
(七) 資格考應於博士班 5 年級結束前完成,未完成者應予以退學。
五、論文發表:
(一) 畢業期刊論文要求。
1. 經本所指導教授同意之共同掛名 SSCI 期刊論文 1 篇或 SCI 期刊論文 2 篇。若所投稿之期刊收取出版費,須於投稿前送博士班委員會審核。
2. 期刊論文作者之順序,本所學生或指導教授須列為論文第一作者。
3. 學生的服務機構可以列在作者服務機構上,但須將本校名稱列在學生之服務機構前。
4. 期刊論文篇數之計算,依該論文所列學生人數計算,如 2 位學生以 1/2 篇計、3 位學生以 1/3 篇計。學生身份之認定則以參與研究時為準。
5. 已接受但未發表之論文,須提出接受函,並簽署正式發表時確實會依所上規定列示作者排名與服務機構之切結書。
(二) 論文發表如有疑義,須經博士班委員會審查並同意。論文發表審核須於資格考完成後方能提出申請。
六、論文計畫口試
論文計畫口試於課程完成及資格考審查通過後,方能申請,且須於論文計畫口試 1 週前,繳交「論文計畫口試申請表」至所辦公室。
七、學位考試
須達到畢業論文期刊與英文能力要求後,且在論文計畫口試完成 3 個月後,方能申請論文學位考試,並須於論文口試 2 週前繳交申請資料至所辦公室。
八、退學
依「成功大學研究生章程」第五章第 13 條規定處理。
九、英文能力要求
(一) 此項英檢規定,於入學前 5 年到申請論文口試前通過即可,並於畢業前將成績單正本繳交至所辦公室查驗。
(二) 通過標準(可使用下列任一方式):
1. TOEIC 多益測驗 785(含)以上。
2. GEPT 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檢定合格。
3. IELTS 雅思 5.5 級(含)以上。
4. TOEFL iBT 72 分(含)以上。
5. 參加本校開設之英文補強課程,成績達 70 分以上。
(三) 來自英語系國家之境外生則無需繳交英文檢定證明。
十、本所設立博士班委員會辦理博士生相關事宜。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擔任委員,由所長擔任召集人。
十一、本規則之準據及修訂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本校學則與研究生章程有關之規定。本規則由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